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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被诉虚假宣传消费者618活动买到老款iPad

发布时间:2020-02-19 18:32:37 阅读: 来源:木塞厂家

【导读】国美在线“6.18”大型促销活动,大玩文字游戏,设定误导性价格,模糊产品型号,涉嫌蒙蔽消费者。天天315本期关注:看不懂的平板电脑。

中广网北京7月1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6月18日,本是个普通的日子。然而,继去年“6.18”电商促销大战之后,今年的这一天又再度成为电商们竞相打折、消费者疯狂下单的购物狂欢日。“6.18”电商大战源于京东商城[微博]举行的店庆活动,许多线上线下的零售巨头如苏宁、国美、当当、易讯、1号店、天猫[微博]等也都纷纷加入这场混战,各家网站的首页上都出现了各种促销活动的宣传语。其中,国美电器[微博]的线上商店“国美在线”更是推出了“最巅峰”击破价格底线的大型促销活动,一些知名品牌的数码科技产品也都喊出了全网最低价的口号,吸引了许多消费者的关注。

大连的薛先生早就想要买一台苹果平板电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iPad。他同时也是国美电器的忠实客户。于是,在6月18日这一天,他登陆国美在线的网站,想要看看有没有电子产品的促销活动,发现在国美在线的首页上很醒目的写着,最新款的苹果平板电脑3333元起,价格十分诱人。

薛先生:我是在大连的,这边也有朋友卖这个东西,他们说最便宜也要卖到3400块钱左右,国美当时卖的要比外面正规渠道还便宜60、70块钱,我们就买了,一下买了三个。

薛先生心想,能以这样实惠的价格买到自己心仪已久的平板电脑,看来选择“6.18”大促销的时机入手真划算。然而,平板电脑使用不到一个星期,薛先生发现,自己买到的并不是最新型号的iPad,也就是目前市场上通称的IPAD4——苹果第四代平板电脑,而是跟这款外观,尺寸完全一样的IPAD3。

薛先生:这个货是由北京的新锐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过来的,我们也验收了。一直到24日的时候拿到单位去,同事就说你为什么买的iPad3。这个时候我们才发现这个东西不是最新的iPad4,而是同样长相,同样尺寸的iPad3。

明明购买的是最新款的iPad4,为什么拿到手的竟然是iPad3呢?发现问题后,薛先生再次登陆国美在线网站,找到自己订购电脑的页面,发现页面上方对这款产品进行的描述是:苹果(Apple)The new iPad 9.7英寸平板电脑,页面下方有对这款产品的功能介绍,但是在介绍中,所使用的只是IPAD这个字眼,并没有提到这款电脑究竟是属于哪一代产品。

可能对于苹果产品相对熟悉的人来说,能够清楚分辨产品是哪一款,什么时候推出,名称是什么,但是对于薛先生这样并不清楚苹果产品的消费者来说,弄清这些产品的名称实在是很困难。

薛先生:发现这个事情之后,我立即就国美进行了沟通。国美给我的答复是,这个事情没说是iPad4,也没说是iPad3,在网站上是以一个The new iPad这样的英文来体现的,没有第几代的说明。

与国美方面沟通无果后,薛先生又咨询了苹果公司,得到的答复是,苹果第三代平板电脑的确有一个英文名字叫做The new iPad,但是这款产品在中国销售时也有中文名称和相应的产品型号,名称是便携式电脑iPad,型号为A1416,但是这些信息并没有出现在薛先生购买商品的页面上。

薛先生:苹果公司给我的答复是这个东西它确实是第三代产品,我在国家质量认证的网站3C认证网站上去查询,它中文名称叫做便携式电脑iPad,它的型号是A1416。这两个型号和这个名称在国美的网站上的页面上完全没有体现,我后来再去网上去核实的时候,突然发现马上这个产品马上降价到3133了,几天就降下去了。

薛先生还查阅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发现国美在线对商品的标注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薛先生:一方面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上都有规定,它在产品标签上必须体现中文名称和正确的型号。iPad3正确的名称苹果公司注册的名称叫做便携式电脑,这几个字在国美没有,然后它的型号正确的注册型号是A1416,然后这个在国美上面写的是MC705CH/A。我后来查看了一下苹果的包装盒,包装盒的背面有一张中文的产品标签,产品标签上面的名称明确写的是便携式电脑型号是A1416,这个国美页面上也没有。

薛先生认为,国美在销售这款平板电脑时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此外,在这款产品的价格上也使用了和最新款iPad4相近的价格,而实际上,目前这款IPAD3在苹果的官方网站上已经下架并且停止生产了,即便网上这款产品仍然在销售,价格也都在3000元以下。

薛先生:早在去年的11月份,苹果第四代产品发布之后,三代已经停止生产。我也去国美大连这边的门店去问了一下,他们说苹果3早都不卖了,他们门店已经没有这个东西了,就算有卖苹果3的话,可能也就是2千多,不到3千块钱。而国美当时是以3333元和iPad4价格,只是差不到100块钱的价格,价格也是误导性的。

另外,薛先生还发现,在”6.18”大促销中号称全网最低价的这款苹果产品,竟然在活动结束之后又降低了200元,显然不符合宣传中所说的最低价的承诺。

对于薛先生反映的情况,我们的记者首先对于事实进行了核实,记者在“国美在线”上找到了薛先生所购买的那一款平板电脑的页面,页面上标注的产品名称和薛先生所说的一样,使用了英文,并且没有提及任何产品的型号和中文名称,而在页面下方,有关产品的描述中,写着产品的型号是:MC705CH/A,但是据苹果公司方面的人介绍,这个型号并不是他们在中国官方注册的型号,中国官方认证的型号就是A1416。

同时,对于薛先生所说的苹果产品名称的问题,记者也进行了一番调查。到目前为止,苹果公司一共推出了5款平板电脑产品,第一代平板电脑称为iPad,第二代为iPad2,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代产品名称并不叫做iPad3,而是有一个英文名字,The new iPad,意思是新一代的平板电脑,而第四代产品同样有一个英文名字,中文的意思是配备视网膜屏幕的IPAD,然后就是IPAD迷你。在苹果的官方网站上,有关iPad产品一共有三款,分别是iPad2,iPad迷你,以及最新型的iPad4。记者咨询了售后人员,他们表示,目前对外销售的只有这三款,而The new iPad,也就是第三代iPad,已经停产并且停止销售了。

那么究竟“国美在线”是否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薛先生通过自己调查得出的几点维权信息是否准确?薛先生又是否可以维权成功呢?

薛先生:国美在线给了我一些答复,只是一再强调三包法的问题,第二就是说他们在销售行为当中没有违法行为。如果我认为有,让我提供违法行为的证明文件,指的是官方证明文件。

究竟“国美在线”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呢?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专家委员赵占领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胡钢律师对此进行分析点评。

赵占领:首先是一个问题,苹果自身命名规则体系是混乱的。除了苹果自己销售之外,它还有一些授权的经销商,包括国美、苏宁在销售,那么他们是否要为这点承担责任呢?这里面作为销售渠道,它应该对可能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的地方,事先进行一个解释说明的,英文名称和中文名称对应,包括产品的规格和型号,应该充分的提示消费者,以免消费者混淆。

胡钢:苹果公司它在英文名称,中文名称中确实有一种误导或者说不清晰的地方,同时在销售的过程中,也存在这种延续性或其单方增加性的一些误导。举个例子,按照我们国家的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要求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包装说明都应当使用通用语言文字为基础的用语用词。同时我们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也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要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但是我们很遗憾的看到,目前销售的这款产品,它确实存在一些误导,比如说它中文名称便携式电脑iPad,我们大家都知道iPad是苹果公司的商标,但是在这个中文名称里面把中文名称和它的商标混在一起使用,恐怕并不属于一个恰当的中文名称。另外它的英文名称叫new iPad,我查了一下,它并不属于中国的注册商标,也不属于通用名称,它这样的一种英文名称的表述应该说在苹果公司本身就有模糊或者误导的嫌疑。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整个流程过程中,提出一个全网最低价的概念,什么叫全网,现在全网最低价在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应该是比较流行的一个说法,但我个人觉得这恐怕是一种虚假宣传的嫌疑。为什么?什么叫全网,仅仅是那个特定网站还是我们全部的互联网呢?全部的互联网几乎是无法做到的,如果全网仅仅是一个特定的电子商务网站的话,那也仅仅指那个特定的时间。

在“6·18”促销活动当中,国美宣传的是全网最低价,薛先生购买这款产品的价格是3333元,而当活动结束之后,这款产品竟然降价了200块钱,怎么看待这种降价行为?

胡钢:总体来说在电子消费类产品总体有一个摩尔定律就是说它可能一年之内或者12个月之内价格会有极大的降低,但是一般来说电子商务网站所谓的进行特惠季、特价促销的时候,实际上商家有一个义务,就是说它在一个尽可能相对短的时期内,它应当保证这款产品价格的相对稳定,并且相对于其他商家来说应当是比较优惠的,但是很遗憾在本案中,我们的商家并没有做到这一点。

赵占领:全网最低价这个承诺,首先要看在促销期间能不能真正做到。全网首先我们假定理解成是所有的互联网,并且是自己的网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做到的话,那就属于虚假宣传,当然这里面是需要进行多家网站的调查比论。那么另外一个方面就是,它的这种全网最低价的承诺是否有一定的期间限制,是否是说在促销时间几号到几号,那么如果有这样限制的话,那么它在超出这个期间再进行降价的话,可能并不一定会构成价格欺诈,但是如果说它的全网最低价的承诺没有任何时间限制,那么它后边又进行降价的话,确实涉嫌价格欺诈的问题。

消费者薛先生就这个价格,以及产品近期描述的问题,向国美方面投诉,国美方面的回应是这样的,如果产品质量没有问题,他们不会给予相应的处理。如果薛先生这样认定的话,需要提供官方的证明文件。国美的这种说法是不是合理?到底这个证据该由谁来举证?

胡钢:依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商家故意虚假告知或者隐瞒真相,并且实质的误导了我们的消费者的话,就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而消费者因为被欺诈进行了消费这种民事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无效。在无效的背景下可以依据我们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要求双倍赔偿。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商家确实是涉嫌某些虚假告知的情况,不仅是产品的名称、产品的价格、还包括其中的一些宣传用语,比如说刚才提到的全网最低价。想特别提出的是,依据我们国家的广告法的规定,像最佳、最好等极端性的用语,是我们广告法所命令禁止的,所以这些情况我们都可以看作虚假告知的一个初步的证据。在此背景下,如果消费者已经初步举证的话,那么举证责任就自然移转到了我们的商家,商家应当举证,它不存在欺诈行为。

如果薛先生要进行维权的话,他下一步应该怎么做?

赵占领:可以选择先跟商家沟通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因为他这种全网最低价的宣传可能存在虚假宣传,甚至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当然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倍赔偿,认定欺诈的话会双倍赔偿。

(责任编辑:硅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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